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商學●合作社社員】
社員是合作社的組成分子,分為個人社員與法人社員。
所謂個人社員是以自然人的資格加入合作社的人,法人社員是以團體資格入社的社員。
法人既有人格且為權利義務的主體,自可加入為社員。
合作社聯合社是由單位合作社聯合組成,它的社員全部是法人社員。
單位合作社是以自然人為結合基礎,不過基於地域與業務關係,合作社或其他法人,也可以加入合作社為社員。
我國鄉鎮合作社是以個人與法人為構成基礎,故法人在我國單位合作社中,已取得社員的地位。
法人入社有兩種限制:第一、只能加入有限責任及保證責任合作社,不能參加無限責任合作社;
第二、只限定非營利法人,如學校、社會團體。
個人社員的資格,可分為積極的資格與消極的資格。
一、積極資格:應具備(一)年滿二十歲;
(二)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。
所謂行為能力,指已經結婚的人。
區域性合作社社員並應具備公民資格。
二、消極資格:不得具備下列各項之一,才能做合作社的社員,即(一)褫奪公權,(二)破產,(三)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區域性合作社社員的消極資格指:(一)褫奪公權者,(二)虧欠公款者,(三)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,(四)禁治產者,(五)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(張溫波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2705
歡迎光臨 【五術堪輿學苑】 (http://what.website.www.wsky.ink/) | Powered by Discuz! X3.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