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商學●保險契約基本條款】
保險契約基本條款,係指保險契約應記載之法定必要事項而言,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均有拘束力,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,如認為有特別約定之必要得另加約定外,悉以基本條款之規定為準據。
因此,保險契約若因基本條款之欠缺,即可因應記載之法定必要事項之欠缺,可使保險契約無效,惟保險契約性質特殊,仍責由保險人依據保險法之規定,作成一般標準條款,呈經主管官署核准後方屬有效,依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,基本條款如下:一、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:保險人為法人,自應記載其公司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,要保人應記載其本名及戶籍上登記之住所。
二、保險標的物:在財產保險為財產與責任,在人壽保險為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。
三、保險事故之種類:例如火災保險之火災,人壽保險之生存或死亡等是。
四、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與保險期閒:保儉契約生效日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,保險期問為保儉責任開始與終了之期問。
五、保險金額:保險人賠償最高金額。
六、保險費:保險人負擔保險責任之代價。
七、無效及失權之原因。
八、訂約之年月日。
(黃川口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6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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